确认收入的时间很重要的,无论是针对记账還是纳税申报。税收法律与财务会计上针对确认收入有什么要求?当期会计网就为大伙儿梳理了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看来一下吧。
税收法律要求何时确认收入?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要求
(一)采用立即收付款方法市场销售货品,无论货品是不是传出,均为接到销售款或是获得索要销售款凭*的当日;
(二)采用托收承付和授权委托金融机构收付款方法市场销售货品,为传出货品并办理托收办理手续的当日;
(三)采用应收帐款和分期收付款方法市场销售货品,为书面形式合同书承诺的收付款日期的当日,无书面形式合同书的或是书面形式合同书沒有承诺收付款日期的,为货品传出的当日;
(四)采用应收借款方法市场销售货品,为货品传出的当日,但生产加工生产制造施工期超出12个月的大中型工业设备、船只、飞机场等货品,为接到预收账款或是书面形式合同书承诺的收付款日期的当日;
(五)授权委托别的经营者分销货品,为接到分销企业的分销明细或是接到所有或是一部分借款的当日。未接到分销明细及借款的,为传出分销货品满180天的当日。
确认收入的标准
收入的确认最少理应合乎下列标准:一是与收益有关的经济发展权益很可能注入公司;二是经济发展权益注入公司的結果会造成 公司财产的提升或是债务的降低;三是经济发展权益的注入额可以靠谱地计量检定。
收入的确认*须财务人员的技术专业分辨。每一项与收益相关的买卖、事宜产生,就需要鉴别收益与之相对性应的新项目是不是应在财务会计上宣布纪录,应在什么时候给予纪录并记入表格,纪录或记入表格的新项目是不是合乎四项基础规范(可定义性、可计量检定性、关联性和稳定性)?而且还应考虑到:收益两者之间有关的成本费、花费是不是互相配制,经济效益是不是超过成本费,所应纪录和记入表格的收益新项目是不是合乎必要性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