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参与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和清算应如何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恒企会计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未参与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和清算应如何处理
问:企业有部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注明出口日期为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未参与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和清算,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规定,对于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所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货物,应参与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和清算。对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清算时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出口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1。货物出口,实现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 外销
2.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 外销成本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转出
3.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 - 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4.免抵税额:
借:应缴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出口抵减内销的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出口退税
5.次月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 出口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
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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