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总则
*一条 以便提升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方法,标准注册建造师的执业个人行为,提升建筑项目管理能力,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性,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共和国地区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再教育和监管,可用本要求。
第三条 本要求所称注册建造师,就是指通过培训评定或考试通过获得*共和国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下称职业资格证),并依照本要求注册,获得*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下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出任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从业有关主题活动的技术专业*人员。
未获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的,不可出任大中小型基本建设建筑项目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不可以注册建造师的为名从业有关主题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主题活动执行统一监管;国务院办公厅铁路线、交通出行、水利工程、信息技术产业、民用航空等相关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性相关技术专业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的执业主题活动执行监管。
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对主管机关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主题活动执行监管;县级以上地区市人民*府交通出行、水利工程、通讯等相关部门在分别岗位工作职责内,对主管机关内相关技术专业工程项目注册建造师的执业主题活动执行监管。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推行注册执业管理方案,注册建造师分成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获得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历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建造师的为名执业。
第六条 申请办理原始注册时理应具有下列标准:
(一)经考评评定或考试通过获得职业资格证;
(二)担任于一个有关企业;
(三)做到继续再教育规定;
(四)沒有本要求第十五条所列情况。
第七条 :“获得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并担任于一个基本建设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方案、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公司等企业的工作人员,理应根据聘请企业明确提出注册申请办理,并能够 向企业工商局注册所在城市的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
“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理应在五日内将所有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理应依规做出是不是审理的决策,并出示凭据;申报材料不齐备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的,理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之申请者*须补正的所有内容。贷款逾期不告之的,自接到申报材料生效日即是审理。
“涉及到铁路线、道路、海港与航线、水利水电工程、通讯与广电网、民用航空技术专业的,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理应将所有申请材料送平级相关部门审批。满足条件的,由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签发《*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准执业图章序号。”
第八条 “对申请办理原始注册的,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理应自审理生效日21日内做出审核决策。自作出决定生效日10天内公示审核結果。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接到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的申报材料后,理应在10天内审批结束,并将意见范文送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办理变动注册、持续注册的,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理应自审理生效日10天内做出审核决策。自作出决定生效日10天内公示审核結果。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接到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移交的申报材料后,理应在五日内审批结束,并将意见范文送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获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申请办理注册,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审理和审核,实际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依规明确。对准许注册的,签发由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款式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并在签发资格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据,由注册建造师自己存放、应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图章有效期限为三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刷,执业图章由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款式,省、自治州、市辖区市人民*府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机构制做。
第十一条 原始注册者,可自职业资格证审签生效日三年内提交申请。贷款逾期未申请人,须合乎本技术专业继续再教育的规定后才可申请办理原始注册。
申请办理原始注册*须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原始注册申请表格;
(二)职业资格证、毕业证书和身份证件影印件;
(三)申请者与聘请企业签署的聘请劳动合同书影印件或别的合理证明材料;
(四)贷款逾期申请办理原始注册的,理应出示做到继续再教育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注册合理满期需再次执业的,理应在注册有效期限期满30日前,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申请办理持续注册。持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申请办理持续注册的,理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持续注册申请表格;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者与聘请企业签署的聘请劳动合同书影印件或别的合理证明材料;
(四)申请者注册有效期限内做到继续再教育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注册建造师变动执业企业,理应与原聘请企业消除劳务关系,并依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申请办理变动注册办理手续,变动注册后仍持续原注册有效期限。
申请办理变动注册的,理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动注册申请表格;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
(三)申请者与新聘请企业签署的聘任合同影印件或合理证明材料;
(四)调职证实(与原聘请企业消除聘任合同或聘任合同期满的证明材料、退休职工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须提升执业技术专业的,理应依照第七条的要求申请办理技术专业二建注册,并出示相对的资质证实。
第十五条 申请者有以下情况*的,未予注册:
(一)不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的;
(二)申请办理在2个或是2个之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做到注册建造师继续再教育规定的;
(四)遭受刑事处分,刑事处分并未实行结束的;
(五)因执业主题活动遭受刑事处分,自刑事处分实行结束生效日至申请办理注册之时止不满意五年的;
(六)因前项要求之外的缘故遭受刑事处分,自处理决定生效日至申请办理注册之时止不满意三年的;
(七)被注销注册证书,自处理决定生效日至申请办理注册之时止不满意2年的;
(八)在申请办理注册之此前三年内出任工程项目经理期内,所承担新项目产生过重特大品质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申请者的聘请企业不符注册企业规定的;
(十)年纪超出65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策法规要求未予注册的别的情况。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以下情况*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无效:
(一)聘请企业倒闭的;
(二)聘请企业被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
(三)聘请企业被注销或是撤销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请企业消除聘任合同关联的;
(五)注册合理满期且未持续注册的;
(六)年纪超出65岁的;
(七)身亡或不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的;
(八)别的造成注册无效的情况。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以下情况*的,由注册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销户办理手续,取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或是公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图章废止:
(一)可由本要求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产生的;
(二)依规被撤消注册的;
(三)依规被注销注册证书的;
(四)遭受刑事处分的;
(五)法律法规、*策法规要求理应销户注册的
一级建造师通过后必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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