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司怎么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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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我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20号与位于广东的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从甲公司采购一些原料,并预付了部分货款给甲,我公司收到货后正常入库使用。后期发票到了,是由甲公司的深圳分公司乙公司开具的,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请问:由甲公司签合同甲公司收款,最后由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合理合法?
回复:
甲公司签合同甲公司收款,最后由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开具发票不合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