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1994年10月9日 中央人民银行颁发[1994]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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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清算规章制度的银行、企业和本人,除勒令其时限改正外,可依据其个人行为特性及剧情轻和重各自给与下述惩罚:
(一)计扣赔偿费或赔偿款;
(二)逾期利息;
(三)处罚;
(四)收走违法所得;
(五)警示;
(六)批评通报;
(七)停用相关的交易方式;
(八)终止申请办理一部分直到所有结算业务。
之上惩罚能够处以。
第五条 企业违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设立基础储蓄账号的,勒令其限期撤消帐户,并惩处5干元至 l万余元处罚。
第六条 企业租赁、出让账号,除勒令其改正外,按账号租赁、出让产生的额度惩处百分之五但不少于 l1000元处罚,并收走租赁账号的违法所得,
第七条 商业服务承兑汇票期满,付款方不可以付款票款,按票上额度对其惩处百分之五但不少于 l1000元处罚;金融机构承兑汇票期满,承兑汇票申报人无法全额交存票款,对并未知回的承兑汇票额度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逾期利息。
第八条 基本存款账户审签什么是空头或图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合的银行汇票,按票上额度对其惩处百分之五但不少于 l1000元处罚。对频繁审签的,应依据剧情另外给与警示、批评通报,直到终止其向收款方审签银行汇票。
第九条 收付款企业对同一支付企业送货托收总计三次收不回借款?的,金融机构应中止其向该支付企业申请办理托收;支付企业违规蛮不讲理不付,对其惩处21000元至5千元处罚,总计三次明确提出蛮不讲理不付,金融机构应中止其向外申请办理托收。
第十条 支付企业期满无款付款,贷款逾期不退还托收承付相关报关单证的,依照适应的清算额度对其惩处每日万分之五但不少于50元处罚,并中止其向外申请办理结算业务。付款方对托收承付贷款逾期支付的,依照贷款逾期支付额度每日万分之五计扣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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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因工作中错漏,产生清算耽误,按存(贷)款年利率计付赔偿费;违背金融机构清算规章制度,延压、侵吞、截流清算资产,危害顾客和他行资产应用的,要马上改正,并按延压的清算额度每日万分之五计付赔偿费;因错付产生骗取,导致资产损害的,承担资产赔付。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违背金融机构清算规章制度,随意压票、退票费,截流、侵吞清算资产,按清算额度对其惩处每日百分之零点七处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规审理蛮不讲理不付、私自不付退票费和有款不扣推迟支付,及其不扣、少扣赔偿费的,除按清算额度每日万分之五替支付企业担负赔偿费外,要对其惩处2干元至5干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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