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部分退回怎么开发票?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的当月未抄报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废;已跨月或当月已抄报税需要(在专用发票开具的下月到发票认证期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分两种情况:
1、购方申请开具
①购方获得的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已进行了抵扣,之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②各种原因未能抵扣。流程:购方开具并提交《申请表》--购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购方提交纸质《通知单》给销方--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销方申请开具
①因开票有误购方拒收(发票认证期内)。
②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方(次月提出申请)。流程:销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销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销方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票系统内“发票管理”界面--红字发票申请单)
销售部分退回问题和解答
提问:我们公司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在2月份发现:1.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要退货;2.还有小部分产品可以修复,购买方会产生返修费用,要求从支付的货款中扣下。这两项业务如何处理?
回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或销售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经税务机关书面核准后出具。
部分产品有质量问题,要退货,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部分产品需要修复按销售折让的处理,也是购买方向税务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
报送资料:
(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随带电子文档);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复印件。购买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当月进项税额转出,收到的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您单位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税收*策的规定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本年度售出商品的退回
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结束前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并不产生差异,都冲减当年的销售收入。
(2)以前年度售出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业以前年度售出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依据国税函的规定,应该冲减退本年度的收入,而不论售出的商品是哪个年度售出的。
这种情况下所得税处理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有差异的,应该引起注意。
企业销售退回产生费用如何处理
只需将发出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即可,即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4收入》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九条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所以,销售退回,如果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准则规定调整。
(1)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发出商品退回。
由于这种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因此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即可。发出商品被退回时,应按其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
由于这种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销售收入之后,则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退货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期间外,一律冲减退回月份的销售收入,已结转了销售成本的,还应同时冲减退回月份的销售成本;如果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如果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