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顾客规定我司在未发货的状况下先开税票,所得税大家算在2020年12月,收益能不能在2021年1月确定?所得税有什么问题吗?
答:公司未发货先开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要求,所得税缴税责任已产生。
假如考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能够在货品传出后确认收入;如果是分期付款收付款及其延迟时间超出12个月的大中型机器设备等能够分期付款确认收入。
此外,公司市场销售收入的确认,务必遵照权责发生制标准和本质胜于方式标准。即,归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花费,无论账款是不是收付款,均做为本期的收益和花费;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花费,即便账款早已在本期收付款,均不当作本期的收益和花费。
在操作实务中,假如所属本期的收益未入帐而所得税缴税责任已产生(税票已出具),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能出現收益核对出现异常的疑问提醒;到时候,公司依据业务流程本质属实出示表明表述就可以。